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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马保伟与陈向红、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保伟,陈向红,倪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01005号申请执行人马保伟。被执行人陈向红。被执行人倪文龙。申请执行人马保伟与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陈向红与倪文龙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马保伟借款8万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向红与倪文龙共同负担。该款已由马保伟预交,陈向红与倪文龙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给马保伟。因陈向红、倪文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保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于三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逾期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的开户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没有缴存记录。经向房管、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名下没有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倪文龙名下登记有苏B×××××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5年9月18日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下落,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陈向红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马保伟,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保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向红、倪文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阳民初字第00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正伟代理审判员  朱 韬代理审判员  荆 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健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