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万力与龙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万力,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邦杰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孟媛媛,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邦杰广告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龙蛟,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旭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力诉被告龙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万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王万力负担。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继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