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郭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被告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 帆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琚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