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德义与王龙、汤国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义,王龙,汤国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63号原告:王德义,男,1950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龙,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汤国珍,女,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民,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义与被告王龙、汤国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德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50(已减半收取),由王德义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