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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德义与王龙、汤国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义,王龙,汤国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363号原告:王德义,男,1950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王龙,男,1976年5月10日生,汉族。被告:汤国珍,女,1952年6月18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立民,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义与被告王龙、汤国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王德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德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150(已减半收取),由王德义负担。审判员  韩佑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