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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6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5日晚,被告人吴某伙同宋某(另案处理)窜至本区滠口街“友剑”网吧停车棚内,采取破坏龙头锁的手段,将朱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1,920元的一辆蓝色“宇铃”牌摩托车盗走。同年6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窜至本区滠口街龙阳小区1栋3单元一楼楼道内,采取套锁的手段,将谌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一辆天蓝色“绿能”牌电动车盗走。公诉机关���为被告人吴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