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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高小春、高建梅金融借贷一案查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51-1号申请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小春,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临县青凉寺乡青凉寺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高建梅,女,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临县青凉寺乡青凉寺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5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小春、高建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高小春、高建梅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