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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5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925号原告罗毅,男,1987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行署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9658279-X。负责人王学庆,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罗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罗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