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彬与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胡彬,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北新街28号。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铭爵大厦5幢21603室。法定代表人邹友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其经济损失25955.33元、案件受理费1098元及公告费800元,共计2785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月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彬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法先退出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