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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与黄耀强、蔡惠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黄耀强,蔡惠玲,黄耀威,陈史方,黄有银,广州市峻泽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71-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游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艳珠,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耀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蔡惠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黄耀威,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陈史方,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黄有银,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广州市峻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有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诉被告黄耀强、蔡惠玲、黄耀威、陈史方、黄有银、广州市峻泽燃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420元减半收取921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梅凯文审 判 员  赵心晶代理审判员  周梦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小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