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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张凤、王东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康华里15号楼底商101、201。负责人陈晓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卉,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漓青,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凤,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东金,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惠,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占嵩,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泽茂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108-5。法定代表人王东金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优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号楼-1103。法定代表人林惠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东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100-38。法定代表人刘锦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凤、王东金、林惠、占嵩、天津泽茂辉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优甫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东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凤应履行偿还截至2014年8月6日的借款本金2250549.08元、罚息10802.56元,共计人民币2261351.64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7日至本案之债实际清结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负担律师代理费452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王东金、林惠、占嵩、天津泽茂辉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优甫贸易有限公司及天津东鹏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查询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张凤名下有少量存款;经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张凤名下福建省福安市XXX号房屋已被福建省福安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张凤等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红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孙国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