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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初字第00580号申请人:武汉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尚隆(地球村)3栋1门502号。法定代表人:汪世武,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二十四街坊街办幼儿园内。法定代表人:谭知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武汉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64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提交登记所有人刘礼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北区24号楼1单元3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130.07平方米)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风华物资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643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所有人刘礼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秀泽园北区24号楼1单元3层1室房屋(建筑面积130.0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