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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胡文武与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胡文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法定代表人:刘福战,矿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支付申请人胡文武案件款70500元、补缴2003年7-2014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做职业检查。本案申请标的70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0500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和执行费95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沙 塔 尔代理审判员 盛 建 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阿依登古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