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蒙志强、韩燕妮与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志强,韩燕妮,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36号申请执行人蒙志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韩燕妮,女,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志强、韩燕妮与被执行人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志强、韩燕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593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15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未民初字第05930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