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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曾某甲、曾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9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甲,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081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某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0815,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3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曾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曾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曾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所认定上诉人曾某甲及原审被告人曾某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曾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某甲撤回上诉。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汉加代理审判员  李浩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茂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