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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孙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反诉被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喜。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对原告(反诉被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滦平县龙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孙彦生负担。审 判 长  赵晓月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侯宗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