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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田苗与被告重庆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田苗,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11号原告黄田苗,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50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26553-1。法定代表人高命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杰,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杨跃伟,女,195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田苗诉被告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田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田苗自愿撤回对被告天津煜展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田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田苗负担。限原告黄田苗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代理审判员  施荣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