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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鄂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保字第00285号申请人:鄂某某,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新城街西环路***号楼。被申请人:刘某某,男,28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交通肇事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MU87**号尼桑汽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驾驶的辽MU87**号尼桑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潘桂清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