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品齐、吴某1等与覃英凡、张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品齐,吴某1,吴某2,黄尚兰,覃英凡,张明,李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罗品齐,女,1980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申请执行人吴某1。申请执行人吴某2。吴某1、吴某2的法定监护人罗品齐,系吴某1、吴某2母亲。申请执行人黄尚兰,女,194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覃英凡,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张明,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执行人李小华,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覃英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英凡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覃英凡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英凡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市支行广场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英凡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市支行广场分理处的帐户(帐号为:62×××18)上的存款44843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帐号:62×××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仕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