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伟昌债权分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96号债权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荣成市。负责人:龙建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海龙,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宋玉杰,该行职员。债权申请人:钱浩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申请人:迟人平: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申请人:董立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申请人:原所富: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申请人:钱浩杰、迟人平、董立杰、原所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玉滨,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债权申请人:王文兵: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申请人:王培丽: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债权申请人:唐明光: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刘玉霞,女,汉族,住山松生荣成市。系唐明光之妻。债权申请人:车文琴: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债权申请人:周小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债权申请人:荣成市明盛石油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荣成市。法定代表人:刘振明。委托代理人:刘建晓,该公司职员。本院根据债权人车文琴的申请,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796-1号民事裁定,根据债权人王文兵、王培丽的申请,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061-1号民事裁定,于2013年1月30日拍卖债务人张伟昌所属的“鲁荣渔50907/50908”对渔船,所得价款310万元,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拨付鉴定费、拍卖费372000元,船舶监护费118800元,公告费7000元,靠泊费89100元。需先行拨付诉讼费用93387元。现存2419713元可供债权人分配。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钱浩杰,船员工资24000元。迟人平,船员工资26000元,董立杰,船员工资26000元,原所富,船员工资23000元。上述船员工资具有船舶优先权。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抵押债权,2055801.76。王文兵、王培丽,738600元,唐明光,269707元,车文琴,416539元,周小杰,106万元,荣成市明盛石油有限公司,163500元。以上总额为4803147.76元。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达成受偿协议如下:钱浩杰、迟人平、董立杰、原所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申请的债权均得到清偿,共计2154801.76元,王文兵、王培丽,73881.37元。唐明光,26978.51元。车文琴,41665.95元,周小杰,106030.68万元,荣成市明盛石油有限公司,16354.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述协议予以认可,“鲁荣渔50907/50908”对渔船拍卖所得价款按协议分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