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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与董志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7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桓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梅新。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董志伟,男,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仲裁申请人董志伟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厨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浦仲裁委”)作出杨劳人仲(2015)办字第614号裁决。龙厨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龙厨公司称,龙厨公司的客户证人证言足以证明董志伟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法律的相关规定,龙厨公司系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杨浦仲裁委作出的上述裁决。被申请人董志伟辩称,其在龙厨公司工作期间完全胜任厨师长的工作,龙厨公司以莫须有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龙厨公司在原仲裁审理中提供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均不认可,故龙厨公司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杨浦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龙厨公司的申请,维持上述仲裁裁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龙厨公司主张与董志伟解除劳动合同系因为董志伟在试用期间不胜任工作,为此提供书证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然董志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审理中,龙厨公司就此主张也未能提供新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难以采信。此外,龙厨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还存在其他可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龙厨公司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综上,仲裁裁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裁决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龙厨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裁决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杨劳人仲(2015)办字第614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龙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翁 俊审判员 易苏苏审判员 谢亚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