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符离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市符离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463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宿州市符离中学。法定代表人:柳丙亚,该校校长。宿州市旭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符离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00045号、(2011)宿中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宿州市符离中学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9月21日以(2013)宿中执字第00063-5号中学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符离中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计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