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丽与赵耀、王则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召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王丽,女,汉族,1980年5月10日生。被告赵耀,男。被告王则尧,男,汉族,1981年1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诉被告赵耀、王则尧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丽负担。审判员 赵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