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嘉盛印刷厂、何德富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3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嘉盛印刷厂,何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68号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郭秀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丽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楚红,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该司职员。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盛印刷厂,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德富。被告:何德富,住广西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嘉盛印刷厂、何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启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凤敏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