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破(预)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庆庆与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庆,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18-1号申请人:刘庆庆。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益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年8月31日,申请人刘庆庆以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9日,登记注册股东二人,为:金益凡、金万成。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刘庆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刘庆庆租金42900元、管理费4620元、经营保证金5000元、水电押金1000元、墙柜保证金1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21450元,共计75970元,但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支付。经本院执行,因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庆庆系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刘庆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刘庆庆申请被申请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刘庆庆对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为温州中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潘谷明审判员 郑晓锋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苗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