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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英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英某,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某,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英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英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英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会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