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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刑执字第4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晓滨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637号罪犯王晓滨,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新民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滨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王晓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王晓滨获得记功奖励6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晓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柳 震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