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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与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法定代表人:王继宁。被执行人: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杏黎。被执行人: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被执行人: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被执行人:王祉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与被执行人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信高贸易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王祉絖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