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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三���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陆春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春华,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春华,系济南市历城区三套车家纺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张立新,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1区*号楼***栋*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陆春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春华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陆春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春华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陆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之翔代理审判员  张 亮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