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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科娃与王宝林合伙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科娃,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孙科娃,男,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黄侃祥、张艺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宝林,男,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岳文英,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科娃与王宝林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宝林发出执行了通知,责令其限期向申请人履行义务,向申请人给付98414.69元。2015年10月26日,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当庭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字第0050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