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民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丰收粘玉米专业合作社与牡丹江市爱民区新丰蔬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丰收粘玉米专业合作社,牡丹江市爱民区新丰蔬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440-2号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丰收粘玉米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淑霞,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栾枫,1966年10月出生,女,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丰收粘玉米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丰蔬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郝新利,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志平,1961年10月出生,男,汉族,牡丹江市爱民区新丰蔬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丰收粘玉米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牡丹江市爱民区新丰蔬菜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时维代理审判员 李雪代理审判员 汪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