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武悦茹与武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658号申请执行人:武悦茹,320811198409151044,被执行人:武勇,320811195809290517。武悦茹与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武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悦茹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332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武勇工资账户,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2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淼执行员 何友成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