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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梁奉菊与石素玲、岳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奉菊,石素玲,岳增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梁奉菊。被告石素玲。被告岳增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奉菊诉被告石素玲、岳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奉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梁奉菊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旭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