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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于绍川与宋晓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绍川,李永连,宋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于绍川,住所地五常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李永连,地址五常市铭奥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宋晓华,地址五常市铭奥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于绍川申请执行[李永连、宋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法执字第9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延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