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何荣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23号原告许某某,住址湖北省天门市。被告何某某,住址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