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唐正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罪犯唐正伟,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了(2008)成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正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唐正伟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川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以(2008)成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正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1000元。被告人唐正伟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正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获得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10.94分,月平均6.53分。该犯处罚金61000元,2015年8月31日经资中县龙江镇铁佛村村委会和2015年9月1日资中县龙江镇人民政府证实,该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正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正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