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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芳、邢某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芳,邢某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孙某,男,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某巷某号。委托代理人武炳兰,辽宁新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芳,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路某号。被告邢某凡,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某路某号。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芳、邢某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宋某芳向原告借款1938000元,约定,原告随时需要,被告随时偿还借款。原告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4日向被告宋某芳汇款合计1938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宋某芳和被告邢某凡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93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宋某芳、邢某凡抗辩该款项系原告通过被告宋某芳参加EUROFX公司投资的款项,结合证人李某成、刘某、刘某红的证人证言及相关公证材料可以证明原告将该款项汇给被告宋某芳后,被告宋某芳将该款项汇给了刘某,再由刘某汇给EUROFX公司以及原告参加了EUROFX公司于泰国举办的仅投资人可参加的会议。在原告并未提供相应债权凭证的情况下,结合大连市公安局大公立字[2014]57号立案决定书中对于大连英国EUROF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的决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款项往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0元(原告已预付),退回原告2224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红审 判 员 卢 妍代理审判员 万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