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密玲与李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密玲,李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密玲,女,汉族,系安中机械厂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英,女,汉族,系汉江制药厂退休工人。上诉人刘密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密玲、被上诉人李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刘密玲于2014年5月26日替朋友并代被告李素英签订一份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李素英将位于汉台区府西苑小区内二楼、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房屋租给乙方;租期从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租金每年3600元一次交清;乙方有居住权,没有转让权;双方还明确了房内的设施和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甲方收取乙方家具押金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替朋友向被告方支付了一年房租费3600元和家具押金500元。原告将该房屋让其朋友居住,该住户使用一段时间后因故退房。被告从该租户处取得房屋的钥匙,又将房出租他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余的房租费3000元和家具押金500元及赔偿相关损失5000元未果,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就是要退租金也只能退还给租户,不同意退还给原告。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相对性,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请求或者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其他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立合同上的义务。本案原告替朋友并且代被告所签订的租房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为原告一人,且事后也未获得被告的补充认可,该合同中更改过的相关条款,被告李素英也未补签或者认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密玲的起诉。上诉人刘密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租房合同是一式两份,李素英拿的是原件,合同甲方一栏中刘密玲的名字在李素英收钱时已划掉,签上了李素英的名字及电话号码,还有李素英收到多少房租及押金等文字,都是李素英本人所为。一审判决认为出租人、承租人均为上诉人,如果认为合同是假的,可以找笔迹专家鉴定。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李素英退还上诉人8个月房租3000元及房屋押金500元。被上诉人李素英答辩称:房屋是刘密玲替他人租赁的,承租人居住约4个月后离开,即使要退一部分房租,也应当退还实际承租人,刘密玲无权主张。二审开庭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密玲自己开设信息部,从事房屋中介等事宜,被上诉人李素英有空房,双方便相互介绍承租人。因他人租赁房屋,上诉人刘密玲与被上诉人李素英协商房租等事宜后,于2014年5月26日制作了一份甲、乙双方即承租人、出租人均为上诉人刘密玲的租房合同,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系被上诉人李素英自有房屋。被上诉人李素英从上诉人刘密玲处取得合同后,将甲方刘密玲签名划去签注了自己的名字及电话号码,并添注“收到全年房租费三千六百元家具押金伍佰元收钱人李素英”等文字内容。大约四个月后,租赁该房的实际承租人不再使用该房屋,离开时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被上诉人李素英。上述事实,有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密玲虽以自己名义与被上诉人李素英签订了租房合同,但该房屋实际由他人租住、使用,是双协商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思。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是房屋租赁关系。实际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不再居住使用房屋,并将房屋交付被上诉人李素英,对剩余租期或者租赁费如何处理,应当由实际承租人与出租人李素英协商或依法解决,上诉人刘密玲与涉案租赁合同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刘密玲不具有要求被上诉人李素英退还剩余租期租金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裁判方式存在瑕疵、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刘密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刘密玲。由刘密玲持缴费票据分别办理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波代理审判员 刘际勇代理审判员 岳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