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霍子杰与黎嘉伟民间借贷纠纷2015学民初3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子杰,黎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霍子杰,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周志英,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珍,系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黎嘉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余慧妍,系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炜业,系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霍子杰诉被告黎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霍子杰没有按照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限缴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霍子杰没有按本院指定的交费期限缴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