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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麟游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新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麟游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麟游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个体户。麟游天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陕西秦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将煤矸石承包押金3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支付了所欠运费,余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麟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新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