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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颜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天宇,山东康桥(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淑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及辩护人刘天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颜某在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自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颜某共收取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其发放的佣金340817元。所举证据有发破案经过,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证人彭某、梁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颜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没有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颜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2、被告人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系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颜某在明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为该网站担任代理,投放广告,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自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颜某共收取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为其发放的佣金34081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在侦办盈丰国际娱乐城涉嫌开设赌场一案中,发现颜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4年8月15日将颜某列为上网逃犯。2014年9月9日9时许,在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车站旅业305房内,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民警将上网逃犯颜某抓获,9月9日15时将颜某宣布拘留并送至台山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9月12日21时许将颜某送到桓台县看守所羁押。(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颜某被列为上网逃犯,抓获单位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局北门派出所。(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颜某出生于1977年11月20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办案说明证实办案民警通过公安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未发现犯罪嫌疑人颜某有违法犯罪记录。(5)户名颜某尾号3118的的农行信用卡交易明细。(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安全保卫部调取的ATM取款录像。(7)银行查询明细证实户名郑昌顺、孙可的帐户转入颜某尾号3118的帐户263129元。户名范小妹的银行卡向颜某银行卡转账15078元。户名钟正悟的银行卡向颜某银行卡转入47531元。户名徐发建的银行卡向颜某银行卡转入转入15079元。(8)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界面截图。(9)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韩某、梁某、罗某、彭某、陈某甲的供述及相应的银行查询,可证实户名郑昌顺卡号尾号6727,户名孙可卡号尾号2173的民生银行卡为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向代理发放佣金的银行卡。(10)桓台县公安局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盈丰代理小雪的QQ与昵称“快乐发”的QQ号码之间的聊天记录。(11)台山市公安局海宴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颜某自1977年11月20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在案。(1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颜某主动上交的非法所得1万元。2、辨认笔录证实由辨认人颜某登录盈丰国际娱乐城代理后台获取后台数据,颜某向办案民警分别展示查看了基本资料、会员、佣金统计、报表、局查询等内容。附颜某登录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代理后台信息资料截图。3、视听资料证实颜某在2014年8月3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江门美琴支行ATM机正面监控视频。4、证人证言(1)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其进入盈丰国际娱乐城网站赌博,其参与赌博上网的地方在桓台县索镇步行街世纪网络会所网吧。(2)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颜某使用的尾号为3118的农行卡给其转帐32100元,其是颜某的女朋友,颜某经常转账让其消费。辨认尾号3118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1日在ATM机办理业务的录像中男子是颜某。辨认2014年8月11日尾号3118的农业银行卡于2014年8月11日晚上在ATM机办理业务的录像中女子是其本人。附陈某乙使用的农业银行卡照片。(3)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通过在别人的网站上挂广告,做网站的百度优化,发展会员,发放佣金时,其会和盈丰代理小雪联系,收到了盈丰国际的佣金。给其发佣金的帐号有四个,分别为户名范小妹、郑昌顺、孙可、徐发建的银行卡。附彭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4)证人罗某证言证实,其曾在盈丰国际网站赌博,后来注册成为该网站代理。其通过在盈丰国际的百度排名优化,将其代理链接放到网站里,这样其代理链接比较容易被搜到,其通过这种方式发展会员。从其银行流水看,给其发佣金的帐号有5个,分别是户名范小妹、郑昌顺、孙可、钟正悟、徐发建的银行卡给其转入佣金。附户名罗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的代理,收取了盈丰国际发放的佣金。附户名为梁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6)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3年其进入盈丰国际赌博网站,其与代理小雪联系,代理小雪发给其一个网址,其将这个网址复制转发后,只要有人点击这个网址赌博,盈丰国际都会把转入的赌资作为其发展赌徒的成绩并给其返利。附户名为韩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7)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其注册成为盈丰国际,通过查看尾号1829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其担任代理以来收到了盈丰国际的佣金。附户名陈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8)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节后其到盈丰国际在线客服工作,主要是通过在线客服解答客户的问题和查收客户通过银行转帐转入的赌资,盈丰国际给赌徒返还赌资的卡及给代理发放佣金的卡分别保管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工作人员处,不会混合着使用。(9)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在桓台县城区经营世纪网络服务部,网吧位于桓台县俪都步行街,经营范围是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附营业执照证实桓台城区世纪网络服务部,投资人姓名于某,企业住所桓台县俪都步行街,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等。5、被告人颜某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尾号3118的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取款录像中的人是其本人。盈丰国际娱乐城是一个赌博网站,其于2012年底注册成为该网站代理,网站代理小雪给其一个代理网址,其将这个网址进行转发,发展其他人点击代理网站登入到盈丰国际进行网络赌博。其与网站代理小雪联系后,盈丰国际给其发放佣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颜某认罪态度较好,交纳非法所得一万元,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在担任网站代理期间,积极发展会员,所起作用较大,不是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颜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颜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交纳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将扣押于桓台县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颖超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人民陪审员  郝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