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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马某某,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娜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运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