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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关于黄X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洋县刑初字第001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男,2015年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沙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中午,江XX在沙洋县官当镇菜场路黄X的家中吃饭。饭后,黄X出资200元,和江XX乘车到沙洋县卷桥车站,由江丹金找胡XX(另案处理)购买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然后二人回到黄X的家中。晚饭后,在黄X的房间内,黄X用自制的溜壶和江丹金一起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了吸食。2015年1月13日中午,经江XX联系,黄X出资100元,由胡XX送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到黄X家门口,江XX下楼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拿给黄X,不久,黄XX也来到黄X家中,尔后三人一起将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进行了吸食。2015年1月13日18时许,民警在对官当游戏室进行检查时,发现黄X精神恍惚,有吸毒嫌疑,遂将其口头传唤至官当派出所,使用甲基安非他命检测试剂盒对其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经询问,黄X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1月14日,民警对黄X的住宅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吸管、锡纸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胡XX的通话清单,证人黄X、江XX、胡XX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黄X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自愿认罪、悔罪对其使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且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黄X实施社区矫正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吸管”“锡纸”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太虎代理审判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王志高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忠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