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清与谢雄伟、王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谢雄伟,王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郑清,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谢雄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王榕珍,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与被告谢雄伟、王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清承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