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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清与谢雄伟、王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谢雄伟,王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郑清,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谢雄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王榕珍,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清与被告谢雄伟、王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清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清承担。审判员  吴晓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