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禄益与王善明、罗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杨禄益,男,生于1950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福柳,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善明,男,生于1952年6月26日,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沛祥,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六英,女,生于1958年2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禄益诉被告王善明、罗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禄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禄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禄益撤回对王善明、罗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