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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1日生育男孩周庆锋,2009年9月8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少对被告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不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被告未尽作为丈夫的责任,不关心、体贴原告。自2012年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打骂原告。从2014年起至今,原、被告进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周庆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原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的基本身份。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生育的子女情况。被告周某某缺席不作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他人介绍认识,2006年7月1日生育男孩周庆锋,现孩子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2009年9月8日原、被告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缺火乏沟通、经常打架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诉离婚。因被告缺席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诉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