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栗浩宇、周国祥与周国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浩宇,周国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06号原告:栗浩宇。法定代理人:栗金中。委托代理人:胡丽珍、陈建华,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责人:祝建国。委托代理人:沈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浩宇诉被告周国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国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浩宇撤回对被告周国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栗浩宇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