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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轮台县永丰电焊部与廖其林、蒋云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轮台县永丰电焊部,廖其林,蒋云峰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轮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轮台县永丰电焊部,经营地轮台县阳霞镇巴扎街。经营者:常永丰,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轮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冠杰,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其林,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告:蒋云峰,男,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现住轮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轮台县永丰电焊部诉被告廖其林、蒋云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轮台县永丰电焊部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轮台县永丰电焊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轮台县永丰电焊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轮台县永丰电焊部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显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潭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