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民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岳有理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岳有理,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张x婷,白洁,苗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再字第11号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岳有理,男,1970年1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小元乡岳家河村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代县金发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婷,总经理。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张x婷,女,1972年1月9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白洁,女,1979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苗润昌,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原审原告岳有理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忻中民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晋民申字第63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岳有理又以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再审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岳有理撤回再审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海军审 判 员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燕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