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王月英、卿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月英,卿文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44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负责人姚贵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锦,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宁,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该行职员。 被告王月英,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洞口县。 被告卿文浩,男。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卿文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对被告卿文浩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活光 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 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