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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东生、刘艳侠等与刘建全、王书明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东生,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侠,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彩虹,涿州市清凉寺街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书明。委托代理人刘秀花。上诉人杨东生、刘艳侠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东生、刘艳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彩虹、被上诉人刘建全、王书明的委托代理人刘秀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为,二被告强行居住二原告房屋已长达两年之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此纠纷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杨东生、刘艳侠的起诉。裁定后,上诉人杨东生、刘艳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中二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也符合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毫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刘建全、王书明答辩称,我们家盖房被上诉人打了,被上诉人上年纪不懂法律,且二人被打伤是事实,造成了损失,上诉人也不负担,经过多人调解无果。具体在上诉人家里住了多少天我们也记不清楚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无论任何原因、无论时间多久,强行居住被上诉人的房屋,均属财产关系的侵权行为,应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艳晓审 判 员  崔荣昌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绍文 更多数据: